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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抵押权人对未经登记的抵押动产还有优先受偿权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4 16:44:42 浏览量:218

【案件回放】2016年2月29日,H公司与A公司签订《工业气体设备运行权收购与服务合同》,约定由H公司收购A公司现有空分装置运行权以及提供后续管理服务,2016年4月5日-11月28日,H公司陆续分三次支付合同约定的收购款1800万元。2016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设备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将以案涉空分设备将H公司设置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并约定了抵押期限担保的范围,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案件回放】


2016年2月29日,H公司与A公司签订《工业气体设备运行权收购与服务合同》,约定由H公司收购A公司现有空分装置运行权以及提供后续管理服务,2016年4月5日-11月28日,H公司陆续分三次支付合同约定的收购款1800万元。2016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设备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将以案涉空分设备将H公司设置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并约定了抵押期限担保的范围,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10月1日,A公司按照主管部门《202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的要求关停了相关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线,因相关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线的停运,案涉的空分装置也将纳入长期停运范畴。为此,双方多次函件往来协商解决设备停运及用气服务费的支付问题。
  本案中H公司请求A公司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起诉之日的用气服务费5732027.49元及违约金、返还收购设备运营权费用5515200元;在抵押设备的财产范围内优先受偿。一审判决作出后,2021年12月28日,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H公司支付用气服务费145474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返还设备运行权收购摊销费用5515200元;前述款项,H公司只能在A公司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

【律师论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H公司对债务人A公司的提供的未经登记的抵押设备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H公司与A公司签订《设备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涉案《设备抵押合同》成立于2016年11月17日,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对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效力规定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部分内容延续规定至《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系关于在破产程序中未办理登记时动产抵押权效力的规定,系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破产程序中适用的解释,本案可参照适用。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认定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一方面与动产抵押实行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另一方面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理念相违背,损害债权的平等性。故,H公司主张对涉案抵押物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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