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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认定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5 13:55:12 浏览量:18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认定【案情回放】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了公示,其中显示张三的职务为副总经理,每月基本工资为2567元,经济补偿金额为55191元,欠付工资总额为20433元,合计75624元。张三对公示提出异议,甲公司管理人向张三答复:“经核查,甲公司破产时,您作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依法应认定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对您高级管理人的职位认定不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非正常收入的认定


【案情回放】


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管理人对职工债权进行了公示,其中显示张三的职务为副总经理,每月基本工资为2567元,经济补偿金额为55191元,欠付工资总额为20433元,合计75624元。张三对公示提出异议,甲公司管理人向张三答复:“经核查,公司破产时,您作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依法应认定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管理人对您高级管理人的职位认定不予更正。您所述的干部津贴等不属于欠付工资,依法不予更正。

后张三将甲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甲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三对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管理人将欠付张三的工作津贴共计3.8万元、管理层年薪补差6万元,作为劳动债权列入破产债权,按照破产清偿第一顺序进行清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法解释())2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1款第(1)项、第(3)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张三主张的绩效奖金合计9.8万元应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张三可以要求被告甲公司管理人将其9.8万元绩效奖金列入普通债权予以清偿,而不能要求将上述奖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债权按破产清偿第一顺序予以清偿。




【相关法条】


《破产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


【律师提醒】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在客观上已经丧失了获取绩效奖金的基础,故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的认定,并不以其对企业资不抵债具有主观认识为前提。上述人员主张将绩效奖金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债权,按破产清偿第一顺序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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