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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黄昏恋买房,分手后可以返还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8:20:15 浏览量:128

【案件回放】郑爷爷已经年逾六十,其在2018年和当地一名女性陈某发展恋爱关系,在二人恋爱期间,陈某向郑爷爷表示自己的女儿准备结婚,希望郑爷爷能够帮助自己的女儿解燃眉之急。郑爷爷处于对陈某的信任,在2019年先后多次转账给陈某,以帮助陈某的女儿按揭贷款购房,款项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陈某的女儿买房之后,其又让郑爷爷帮助自己的女儿进行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房屋装修之后,郑爷爷和陈某以及陈某的女儿...

【案件回放】


郑爷爷已经年逾六十,其在2018年和当地一名女性陈某发展恋爱关系,在二人恋爱期间,陈某向郑爷爷表示自己的女儿准备结婚,希望郑爷爷能够帮助自己的女儿解燃眉之急。郑爷爷处于对陈某的信任,在2019年先后多次转账给陈某,以帮助陈某的女儿按揭贷款购房,款项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陈某的女儿买房之后,其又让郑爷爷帮助自己的女儿进行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房屋装修之后,郑爷爷和陈某以及陈某的女儿、女婿一同入住了新房,然而在同居期间,郑爷爷和陈某矛盾激化,后二人分手,郑爷爷搬出涉案房屋。后郑爷爷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等人返还房款,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郑爷爷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出资装修款项以装修涉案房屋,其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和其女友陈某通过居住,故不能将其转账作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郑爷爷和陈某分手,故陈某女儿继续占有涉案房屋构成不当得利。陈某的女儿女婿拒绝郑爷爷在涉案房屋居住,故郑爷爷作为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郑爷爷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赠与,若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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