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法律聚焦 > 疫情法律指南 > 常见合同问题 > 租赁合同 > 疫情期间可以主张减免房租吗?

【律师提醒】本案中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运用示范性调判引导、纠纷联动协调处置等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联动社会多元解纷力量协同解决涉民营经济群体性矛盾纠纷,促成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因疫情全面停工停产所带来的损失。

【案件回放】


原告C公司系F县某汽贸城商铺托管的经营管理方,被告左某惠系F县某汽贸城商铺业主。2016年9月24日,C公司(现由原告享有相应权利义务)与第三人卢某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涉及本案左某惠等人的2间商铺租赁给卢某奎使用。2017年2月24日,原告C公司(甲方)与被告左某惠(乙方)补签《商铺托管合同》,约定乙方将其所有的商铺在一定期限内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经营,以甲方的名义对外招商、订立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或以其他方式对该托管商铺进行商业利用,并约定了托管期限内涉及商铺收益的分配方式。2021年1月13日,第三人卢某奎向原告申请减免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3个月租金6600元。2021年4月,原告减收卢某奎2个月租金4400元,其中涉及左某惠名下2间商铺免租金额为2018.24元。


  受理本案前,F县某汽贸城和某商贸城商铺托管的经营管理方,根据政策及法律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全面停工停产的商铺承租方,同意减免两个月的租金,并向包括被告左某惠在内的商铺业主发出减免两个月的租金要求。因是否减免租金产生重大利益纷争,导致两大商贸城的众多商铺业主、商铺承租人多次信访,严重影响两大商贸城的正常经营,双方对簿公堂。


  律师论法】



原告作为商铺托管的经营管理方,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商铺承租人经营,减免了第三人卢某奎部分租金,导致其自身的收入减少,因为疫情导致商铺不能正常经营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疫情防控的实际情况,依法支持原告提出的减免两个月租金的诉讼请求,但其主张减免的数额不能超过未发生疫情时的预期收入,遂依法判决被告左某惠为原告C公司减免其商铺2020年度租金共计2018.24元。本案及其它类似4案判决后,法院按照“裁判示范、诉前引导、分类处理、促成和解”的工作思路,主动联合政法委、商务委、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集中座谈、分别走访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最终促成F县某汽贸城和某商贸城的4000余户商铺的业主、承租人和商铺经营管理方,参照本案确定的租金减免标准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共计减免租金金额近4000余万元。


律师提醒】


本案中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运用示范性调判引导、纠纷联动协调处置等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联动社会多元解纷力量协同解决涉民营经济群体性矛盾纠纷,促成当事人通过协商,减少因疫情全面停工停产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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