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某与原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周某、被告田某1、被告许某1、许某2、许某2、许某3、许某4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沧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初303号,被告张某向本院提起上诉。 ...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某与原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周某、被告田某1、被告许某1、许某2、许某2、许某3、许某4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沧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初303号,被告张某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本案。
审判长刘昌、审判员张军讯问了被告人,审判员张某对公诉人许某1和被告张某1进行了讯问。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人许某1和被告人张某2的讯问笔录进行了质证,询问了上诉人张某、王某的辩解、辩护人张某的意见、被害人张某的意见等证据,均已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
辩护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均没有错误。
据此提出上诉,上诉人张某2、张某1、张某2、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现被改判无罪。
以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有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1、张某2、张某1、张某1、张某2、王某3、张某1、张某2、王某3、张某3、王某2、张某1、张某2、张某2、张某3、张某3、张某1、王某1、张某2、张某1、王某2、张某3、王某2、张某3、王某1、张某1、张某2、王某3、张某1、王某3、张某2、王某3、王某2、张某1、张某2、王某2、张某1、王某2、王某2、张某1、王某2、张某3、王某1、张某2、王某2、张某3、王某2、王某2、张某1、王某2、王某3、张某2、王某1、王某1、王某2、张某1、王某2、王某2、王某2、张某1、王某2、王某2、王某3、王某2、王某2、刘某2、王某3、王某2、张某2、王某2、王某3、王某2、张某3、王某1、王某2、王某2、赵某2、王某2、刘某3、王某2、王某2、陈某2、张某1、王某2、王某2、刘某2、王某3、王某1、刘某2、王某2、刘某2、王某3、王某2、王某2、刘某2、王某3、王某2、王某2、李某3、王某2、王某3、王某2、王某3、李某2、王某2、王某2、王某2、王某1、李某2、王某3、刘某3、王某2、王某2、李某2、刘某3、王某2、王某2、刘某2、王某2、张某3、王某3、李某1、王某2、王某1、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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