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明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被告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 经审理,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4. 被告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原告周某 6. 法...
本案由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义务,将原告周某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原告,并协助原告将相关款项转入被告张某指定的账户;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1年5月1日生育一子。
然而,双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双方经协商一致,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依法审理本案,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决离婚。
同时,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中存在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义务,将原告周某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原告,并协助原告将相关款项转入被告张某指定的账户;
本案经审理期间,原告周某已经按判决要求将相关款项转入被告张某指定的账户。
本院已经履行了本案的判决,现原告周某可以向被告张某主张权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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