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周某1与周某2、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案由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请求为: 3.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和证据如下: 4. 案件基本情况 5. 证据和争议事实 ...
确认杨某与周某1的继承权纠纷为无争议事项;
确认杨某的遗产归周某1所有;
在杨某的遗产范围内,为周某1. 杨某及其配偶分别主张相应份额的继承权。
周某1于1980年1月1日出生,周某2于1978年12月31日出生,杨某于1994年1月1日出生。
周某1和杨某于2016年1月1日结婚,杨某与周某1生育了两个孩子,即周某3和周某4。
杨某于2019年12月31日去世,其遗产由其妻子周某1和两个孩子周某3、周某4继承。
周某1与周某2之间存在继承权纠纷,案件现由周某1和周某2的配偶杨某配偶及子女周某3、周某4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经庭审调查,证明杨某的遗产由其妻子周某1和两个孩子周某3、周某4继承。
周某1与周某2之间存在继承权纠纷,案件现由周某1和周某2的配偶杨某配偶及子女周某3、周某4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1杨某的遗嘱一份,记载杨某的遗产由其妻子周某1和两个孩子周某3、周某4继承。
2周某1的证言,证明其与杨某结婚时,杨某的财产已由周某1的爷爷、父亲、母亲共同继承,现在杨某的遗产由周某1和杨某共同继承。
3周某2的证言,证明其父亲去世时,杨某继承了一部分财产,现在杨某的遗产由周某1和杨某共同继承。
根据杨某的遗嘱,杨某的遗产由其妻子周某1和两个孩子周某3、周某4继承,杨某的奶奶在遗嘱中未列明其遗产的分配,杨某的奶奶的遗产是否包括在杨某的遗产中存在争议。
根据杨某的遗嘱,杨某的遗产由其妻子周某1和两个孩子周某3、周某4继承,杨某的奶奶的遗产未列明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杨某的奶奶的遗产应该均分给杨某的妻子周某1、周某2、杨某的两个孩子,但根据杨某的遗嘱,杨某的遗产应该由周某1和杨某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杨某的奶奶的遗产应该均分给杨某的妻子周某1、周某2、杨某的两个孩子,但根据杨某的遗嘱,杨某的遗产应该由周某1和杨某共同继承。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杨某与周某1的继承权纠纷为无争议事项;
确认杨某的遗产归周某1所有;
在杨某的遗产范围内,为周某1. 杨某及其配偶分别主张相应份额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遵循下列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第16条第2款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给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没有继承人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17条第1款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某的奶奶的遗产应该均分给杨某的妻子周某1、周某2、杨某的两个孩子,但根据杨某的遗嘱,杨某的遗产应该由周某1和杨某共同继承。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结果正确。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