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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应当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9:00:31 浏览量:281

【案情回放】原告薛某系死者侯某妻子,被告岳某1系侯某外甥,事发时刚参加完高考。岳某2、侯某、姜某三家人系亲属关系,2019年7月9日,三家人相约去龙江县山泉镇对宝村滚水坝游玩,同去人员有侯某一家四口人、岳某2儿子岳某1、姜某一家及其姐姐孩子四口人。到达目的地后,岳某1与侯某下到水坝内侧水域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岳某1溺水,侯某救岳某1未果,侯某溺水身亡。岳某1被岸边群众营救上岸后脱离生命危险,岳某1...

【案情回放】


原告薛某系死者侯某妻子,被告岳某1系侯某外甥,事发时刚参加完高考。岳某2、侯某、姜某三家人系亲属关系,2019年7月9日,三家人相约去龙江县山泉镇对宝村滚水坝游玩,同去人员有侯某一家四口人、岳某2儿子岳某1、姜某一家及其姐姐孩子四口人。到达目的地后,岳某1与侯某下到水坝内侧水域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岳某1溺水,侯某救岳某1未果,侯某溺水身亡。岳某1被岸边群众营救上岸后脱离生命危险,岳某1现已入大学读书。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分析】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的、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告的配偶侯某对被告实施救助行为导致自己溺水身亡,该种救助行为是当今社会需要提倡的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之际相互帮扶,《民法典》、《民法总则》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受益人对施救者的法定补偿责任和施救者造成受益人损害时免除责任。《民法典》实施以后,在遇到他人危难之时,一定要鼓起勇气、勇于施救,因为侯光的施救行为不仅有着道德的支持,更有着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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