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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女员工徐某曾在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担任项目专员,在温江区某工作站从事社工服务工作。徐某工作期间,公益理事长刘某来到工作站,趁工作站内只有刘某和徐某两人之际,长时间拥抱徐某,徐某挣扎时坐到刘某大腿上,刘某又从背后紧紧抱住徐某的腰部,徐某挣扎脱身。后徐某将此事告知其男友及其他同事,称其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机构负责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女员工实施性骚扰,给其精神带...

【案情回放】


女员工徐某曾在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担任项目专员,在温江区某工作站从事社工服务工作。徐某工作期间,公益理事长刘某来到工作站,趁工作站内只有刘某和徐某两人之际,长时间拥抱徐某,徐某挣扎时坐到刘某大腿上,刘某又从背后紧紧抱住徐某的腰部,徐某挣扎脱身。后徐某将此事告知其男友及其他同事,称其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机构负责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女员工实施性骚扰,给其精神带来很大伤害,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律师分析】

实务审判中,性骚扰行为的认定该类案件的难点。违背他人意愿”是性骚扰行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本质的体现。可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对“违背他人意愿”进行认定。客观上的标准为正常的社会交往礼仪以及普通人在案件特定情形下对争议行为的反应。客观标准使得被迫“自愿接受”骚扰不敢或不能反抗的受害人能够证明骚扰行为违背其意志。而主观标准则是相对人的态度,如果相对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行为人仍然实施,哪怕这个行为可能并没有人们意识中的严重,也同样构成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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