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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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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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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日期:--

    效力级别:宪法

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不断优化、运营和配置效率不断提高,但目前部分公共服务领域仍然存在供给不足问题。以多种形式加大国有资本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有利于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部署,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改善服务、保障民生为目标,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多种形式加大国有资本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合理定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市场调节机制失灵的公益性行业,公共财政应当加大投入。

  综合施策。综合采取安排财政资金、划拨政府资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本配置、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

  绩效导向。发挥好现有政策对于国有资本向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考核。

  完善监管。加强行业监管,将相关国有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主要形式

  (三)鼓励中央企业对节能环保、科研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行业加大投入。各地可根据发展实际,鼓励地方国有企业对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行业加大投入。

  (四)按照预算管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通过安排预算资金、划拨政府资产等,支持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更好地在公益性行业发挥作用。

  (五)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资本配置功能,坚持市场化运作,探索有效的运营模式,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资本整合,推动产业聚集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六)发挥税收等政策引导作用,国有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引导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促进实现支持关键领域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等政策目标。

  (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财政、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通过资本市场和开发性、政策性金融等多元融资渠道,吸引国有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管理与效率。

  (九)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公益性行业。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运营。

  三、保障措施

  (十)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宏观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进退机制,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十一)实行有针对性的考核措施。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的考核。

  (十二)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地方政府向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注资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其替政府融资,不得新增各类隐性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注入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

  (十三)发挥社会参与和监督作用。财政部门要继续扎实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特别要做好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预算支出的公开和政策解读。相关企业应完善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信息披露机制。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2017年11月16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