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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被债务人欺诈提供担保,还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15:40:12 浏览量:2043

【律师提醒】保证人被债务人欺诈提供担保,但在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道知道的情况,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回放】


2016年9月2日,Y市人民法院制发(2016)鄂0684民破(申)字第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D公司重整申请。2016年9月12日,Y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684民破2-1号决定,指定湖北远达清算管理有限公司担任D公司管理人,并由彭某担任管理人负责人。2016年9月28日,D公司向管理人移交资产及会计账簿等财产。2016年12月27日,本案二审判决书制发。U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D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主席。林某某填写得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D公司管理人确认的《债权申报表》载明,2013年6月17日,D公司向U公司借款1000万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共付390万元,扣除当年利息120万元,本金余730万元,利息算至2016年9月2日,共计4625280元。(2016)鄂0684民破字第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附《无争议债权表》载明,U公司对D公司有普通债权11925280元,其中本金730万元,利息4625280元。已生效的(2017)鄂民终317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171号已生效判决)查明,2013年6月17日,U公司与B公司、D公司、M医院签订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B公司与D公司向U公司贷款500万元,U公司、B公司、D公司作为贷款双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B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加盖了个人印章并签名,D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加盖了个人印章并签名。M医院在保证人处加盖了公章,并加盖了邓某个人印章,杨某代签名。合同签订后,U公司当日向D公司发放了500万元贷款,B公司向U公司出具了借款借据。博弈公司、D公司未偿还约定的借款本息。该判决判令D公司等偿还U公司欠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U公司陈述,除本案案涉500万元和3171号已生效判决案涉500万元外,U公司与D公司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因D公司案涉债务,M医院应否对U公司承担责任;如应承担,如何承担。M医院主张案涉应为一份借款金额1000万元的合同,包括本案借款合同在内的两份500万元借款合同系伪造,但是D公司和M医院都不能提供该1000万合同文本。其提供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属于合同履行情况方面的证据,亦不能否定存在包括本案500万元借款合同在内的两份500万元的借款合同。M医院在原审主张其被D公司欺骗而在案涉500万元借款合同上加盖印章,并未否认案涉500万元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其在再审阶段主张该合同系伪造,前后矛盾,本院对其关于案涉合同系伪造的主张不予采信。M医院还主张《委托书》、《股东会决议》、《担保函》等系伪造,故其不应承担责任,并申请对《委托书》等函件上的印章及签名等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判决M医院对D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40%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D公司追偿。



【律师论法】


本案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故原则上应适用当时的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据此,M医院即使确系被D公司欺诈,为D公司提供担保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U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D公司对其欺诈的事实的情况下,其亦应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再审新证据提交的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只能证明M医院已经就其认为受U公司、B公司诈骗报案,公安机关已经于2017年6月做了受理登记,进行初查,但不能证明U公司有欺诈行为。且该受理登记至今已经一年,公安机关并未作出U公司涉嫌诈骗的结论性意见,本案无需因此中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其提交的“再审新证据"不能证明U公司对其进行了欺诈,也不能证明U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D公司对其欺诈。《委托书》、《担保函》等的印章和签名即使不真实,亦不能证明,故本院对其相应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M医院已经自行提交了Y市公安局调查案件的材料,故法院无再调取必要。综上,M医院不能证明其存在担保法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其应向U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案涉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M医院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是“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法院最终判决M医院对D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40%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D公司追偿。


【律师提醒】


保证人被债务人欺诈提供担保,但在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道知道的情况,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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