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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9-22

    时效性:现已失效

  • 文号:十政发[1999]64号

    执行日期:1999-09-22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市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14号)要求,结合十堰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和总结合署办公的实践,进一步提高对强化行政监察职能的认识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从1993年开始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两项职能的体制。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合署办公原则,顾大局,讲党性,讲团结,守纪律,积极实践,认真探索,初步积累了一些在合署办公新体制下发挥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的经验,显示了“合署、合心、合力”的整体优势,班子得到加强,领导更加有力,职能优势互补,效率明显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进一步增强。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合署办公的决定是正确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运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行政监察职能有所削弱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一是认识上有偏差。有的把合署理解成合并,自觉不自觉地变两种职能为一种职能,对履行监察职能,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够,作用发挥不够。二是有的行政领导同志思想有顾虑。认为纪委书记是党委常委,代表党委在统管监察工作,政府领导不好管,因而向监察机关交任务、提要求少了,对监察工作不敢管,不愿管。三是工作程序不规范。有的以常委会代替局长办公会,监察班子的职能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四是行政监察领导班子有所削弱,有的县监察领导班子长期缺编,有的党员副局长没有进同级纪委常委班子;有的政府工作部门和基层的监察机构、人员被弱化、甚至被取消等等。实践中反映出来的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行政监察职能的发挥。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深化和统一认识,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在发挥好党内监督职能的同时,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进一步发挥好行政监察职能作用。

  二、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对于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形成高效能的政府工作系统,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一如既往地抓好监察工作,切实解决好少数部门、少数单位对监察工作重视不够的问题。

  第一,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把行政监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具体抓行政监察工作。要定期听取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及时给予工作指导。针对当前纠风、执法监察、专项治理、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比较重的状况,政府分管领导要督促各责任专班的牵头和配合部门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管,努力完成反腐败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二,要按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在开展行政工作的同时,注意吸收监察机关参与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要认真落实各级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的要求,使监察机关能够更多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为政府领导当好参谋助手。

  第三,加强监察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强行政监察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是搞好监察工作、强化监察职能的重要组织保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1)县市区监察局领导班子的职数不能少于一正两副,在机构改革中,各县市区要按照这个要求去做工作,而且要做到随缺随补;(2)从有利于工作出发,逐步把监察局长调整到纪委常务副书记的位置;(3)党员副局长要进入纪委常委班子;(4)县市区纪委监察综合室、执法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风办要单列,各室(办)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监察综合室主任要列席纪委常委会;(5)加强政府部门的监察机构建设,逐步理顺派出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四,要进一步重视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对于纠风、执法监察、专项治理中的常年性工作项目以及特邀监察员工作等,要督促财政部门建立经费保障制度,以保证工作需要。

  三、围绕经济建设中心,进一步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

  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在今后工作中,都要把发挥好行政监察职能作用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第一,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行政监察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行政监察工作只有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才能保持其旺盛的活力和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要通过开展治奢、查案、执法监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工作,保证政府各项决策的顺利实施。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结合点和切入点;通过加强与政府工作部门的联系,研究廉政勤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对策,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增强向政府负责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向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自觉接受政府的领导,努力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要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机关作为执法主体,要协助各级政府进一步组织全市各单位和广大公务员学好这部法律,增强政府机关及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和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监督的意识。要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正确运用《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手段,大力推进政府部门的廉政勤政建设,依法依纪惩处违法违纪的行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这是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一是向政府负责的制度。重点是建立向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要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重要工作情况随时报告,使政府领导及时了解掌握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实现对监察工作的有效领导。二是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这是行政监察班子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坚持。要进一步明确局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范围。一般地讲,政纪案件的处理、政府交办的行政监察事项、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计划、下级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任免、行政监察规章和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的审定,以及向人大、政府的汇报等事项,都应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三是向人大报告工作和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的制度。四是监察机关加强同政府各部门工作联系的制度。五是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机关实施工作指导的制度等。其次要规范工作程序。

  (1)明确干部任免程序。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行政监察法规做好干部任免审批工作。坚持由纪委常委会统一管理干部的原则,同时明确行政监察班子在干部管理上的职责。监察领导干部任免,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要经行政监察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

  (2)理顺规章制度建设程序。进一步理顺内部制发落实行政法规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的工作程序。起草政纪方面的有关规章和办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规章要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后由监察局上报政府审批。内容涉及纪检、监察两方面工作的规章和办法,经纪委常委会审定后,由纪委和监察局联合发文。

  (3)规范案件审理程序。要把好案件审理关。凡需政府批准或需由监察机关决定的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经审理拟给予政纪处分的,要报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重要案件经行政监察班子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审定。对党纪、政纪案件要分别以纪委或监察局的名义办理处分手续。

  十堰市监察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

  十堰市人民政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