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怎么办? 2. 为了使之符合法律规定,房地产企业办理土地买卖的程序: 3. 土地使用权变更后的法律关系 4. 词条目录:国有土地使用证 5. 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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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基能继承吗地基下来后,按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20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按照该条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则转让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如果将上述规定视为无效,势必会造成房地产市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大量资金的浪费,同时也影响到国家对土地的管理秩序,影响到国家土地管理秩序。
土地买卖是指当事人在买卖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的时候,将自己的房子转移给别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以房地产权作价入股、拍卖等,从而使购买者“心甘情愿”地行使所有权,对房地产交易给予适当的限制。
(一)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的资质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需要变更的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竣工决算的资料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证书。
有两种: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他人,使其享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权利,也可以自己拥有,成为土地使用者。
二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他人,使其享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权利,使其享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使其享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发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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