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 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8年6月1日生育一子。 因感情不和,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于2022年2月2日协议离婚。 双方财产分割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但原、被告之间存在一些财产争议,需要进行司法解决。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孙某隐瞒其与第三方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将其财产转移给自己,导致其实际...
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8年6月1日生育一子。
因感情不和,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于2022年2月2日协议离婚。
双方财产分割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但原、被告之间存在一些财产争议,需要进行司法解决。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孙某隐瞒其与第三方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将其财产转移给自己,导致其实际分得的财产较少。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归还其应分得的财产,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孙某辩称,自己与原告王某不存在婚姻关系,双方财产分割事宜属于个人协商,应尊重双方意愿。
自己并没有将财产转移给自己,也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东光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原告王某指控被告孙某隐瞒其与第三方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时,由双方平等协商赔偿问题。
本案中,被告孙某与原告王某没有就财产分割达成协商一致,原告王某应分得的财产数额合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归还其应分得的财产30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综上所述,东光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孙某归还原告王某30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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