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决书 2. 被告王某与原告刘某离婚。 3. 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4.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5. 原告:刘某 6. 被告:王某 ...
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编号为[2023]民初字第[1234]号离婚纠纷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现判决如下:
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原告刘某因感情不合,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离婚。
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原告刘某不得分割。
双方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 000]元。
双方离婚后,不再有任何经济纠葛。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王某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达成离婚协议的,应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判决如上所述。
本院依法审理期间,如被告王某有能力履行上述判决,则本院将尽快履行判决。
如被告王某不能履行判决,原告刘某可以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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