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东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本院依法审理如下: 4. 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1的婚姻状况 5. 被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 6. 原告曲某的诉讼请求 ...
原告曲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光县。
被告李某1,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1于2020年1月1日结婚,双方感情很好。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琐事增多,双方感情逐渐恶化,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离婚。
经查,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1于2020年1月1日结婚,双方感情很好。
原告曲某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依法受理。
现原告曲某已经与被告李某1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未能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调解或判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1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并有权提出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1是否应该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1应该离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原告有任何问题,可以在收到本判决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
被告李某1应赔偿原告曲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如有必要,赔偿期间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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