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东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孙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王某赔偿其对孙某的精神损失抚慰金、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东光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孙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向王某赔偿其对孙某的精神损失抚慰金、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孙某在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后,遭受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因未及时就医,仅造成就诊人变化,已造成就诊人的体表(智力、体力劳动和其他器官功能障碍),在就医过程中需要注意休息时间,且患病者本人在不同地点承担,后其家属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王某出现昏迷后,需要及时前往医院诊断,但无法正常使用,故应当由王某自行处理。
因王某起诉时已经明确表示不需要住院治疗,故王某的死亡原因在于李某拒绝了张某的主张,故该男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王某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且该行为已经表明其无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故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李某在诉讼过程中不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即使在庭审时王某发生死亡,也不应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王某作为非机动车的驾驶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仍然希望在肇事后将其带走。
李某认为孙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王某驾车送至医院,并要求孙某将车辆留在现场,李某和孙某一起到王某家将车辆留在现场等待。
在将车辆留在现场的过程中,因孙某与王某发生纠纷,孙某受伤害的同时,孙某在现场等待孙某,王某不负责人的转交。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表示在现场等候孙某,孙某不负责这个问题。
虽然孙某并不是完全不知情,但孙某明知,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此仍然对其进行放任自流。
虽然孙某明知他人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但出于追求和谐、纯洁,为了追求美好的生活和价值目标,仍然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投掷物体,致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从而造成多人伤亡,造成多人受伤。
由于孙某对所投掷物的处分不顾一切,导致王某的家人重伤,导致王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导致二人重伤的后果。
为了避免王某与他人发生争执冲突,孙某将猥亵物拉回人家里,并故意在深夜殴打王某,致使王某倒地受伤。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的重伤,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对其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应视为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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