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3. 被告王某与原告韩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议离婚; 4. 本案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5. 审判长:XXX 6. 审判员:XXX ...
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原告韩某1于2018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19年1月1日生育一子。
双方性格不合,感情逐渐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
被告王某向原告韩某1提出离婚请求,并告知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和经济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离婚协议。
二、被告王某应承担子女抚养和经济责任,如被告无力承担子女抚养和经济责任,应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和经济责任的费用;
本案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上。
当事人对判决如有不服,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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