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张某品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判决如下: 3. 被告张某品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品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法院代码:XXXXXXXXXXXXX...
二、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靳某与被告张某品于2019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1年3月1日生育一子。
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21年7月31日向被告提出离婚诉讼。
三、本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已走到了尽头,双方不再具有夫妻关系。
被告张某品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离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帮助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未提供足够帮助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另一方提供相应帮助。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救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注册律师
法律服务时间
开通城市分站
我要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