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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宗法院最新判的(靳某与张某品离婚纠纷广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08:25:22 浏览量:39

1. 判决书 2. 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张某品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判决如下: 3. 被告张某品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 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品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 法院代码:XXXXXXXXXXXXX...

判决书

广宗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张某品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品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靳某与被告张某品于2019年1月1日结婚,并于2021年3月1日生育一子。

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21年7月31日向被告提出离婚诉讼。

三、本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已走到了尽头,双方不再具有夫妻关系。

被告张某品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离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帮助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未提供足够帮助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另一方提供相应帮助。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救助。

七、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品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法院代码:XXXXXXXXXXXXXXXX

日期: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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