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王某与韩某1离婚纠纷广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广宗县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7)辽014民初2147号 ...
【文书来源】
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被告韩某1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儿王某2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2,现随原告生活。
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偶有争执,总体感情尚可。
原被告自208年6月起到房产管理部门打工认识,209年1月16日,原被告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双方应当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创建幸福家庭。
只要双方关爱、相互信任,夫妻关系尚可。
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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