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决书 2. 广宗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3. 被告王某与原告韩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如下判决: 4. 被告王某应向原告韩某1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作为离婚赔偿; 5.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
三、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原告韩某1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判决离婚。
双方离婚后,被告王某未按判决内容向原告韩某1支付离婚赔偿,反而将已支付的5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原告韩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因此,原告韩某1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判决离婚,双方离婚后,被告王某未按判决内容向原告韩某1支付离婚赔偿,反而将已支付的5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鉴于被告王某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韩某1的经济损失,原告韩某1要求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应向原告韩某1支付人民币50,000元作为离婚赔偿;
被告王某应向原告韩某1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经济损失赔偿;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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