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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00:36:53 浏览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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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12民初170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4-08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勇、被告刘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至刘某2年满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8年12月5日登记结婚,209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刘某2。

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性格不对,脾气不和,经常吵架生气,被告对原告不信任,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2016年9月2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时双方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状中另有明确的离婚事由,无法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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