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审判长:XXX 3. 审判员:XXX 4. 审判员:XXX 5. 本案依法审理查明如下: 6.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
原告刘某1,男,XX岁,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xxx街道xxx巷xxx号。
被告刘某2,女,XX岁,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xxx街道xxx巷xxx号。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现原告欲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也愿意离婚。
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双方生育有一子一女,即儿子XXX,女儿XXX。
由于被告性格急躁,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导致双方感情不和。
房屋一套,位于惠州市惠城区xxx街道xxx巷xxx号,面积XXX平方米,所有权为被告所有。
汽车一辆,型号为XXX,车牌号码为XXX,所有权为被告所有。
存款XXX元,全部为被告个人存款。
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X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
女儿XXX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X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
原告可以随时探望儿子,被告应当协助原告探望儿子。
女儿X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周可以探望女儿一次,被告应当协助原告探望女儿。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XXX元,作为离婚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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