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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城区人民法院今日开庭(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2 17:01:18 浏览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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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原告刘某1,男,XX岁,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xxx街道xxx巷xxx号。

被告刘某2,女,XX岁,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xxx街道xxx巷xxx号。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现原告欲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也愿意离婚。

本案依法审理查明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结婚,双方生育有一子一女,即儿子XXX,女儿XXX。

由于被告性格急躁,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导致双方感情不和。

二、原告与被告的财产情况

  1. 房屋一套,位于惠州市惠城区xxx街道xxx巷xxx号,面积XXX平方米,所有权为被告所有。

  2. 汽车一辆,型号为XXX,车牌号码为XXX,所有权为被告所有。

  3. 存款XXX元,全部为被告个人存款。

三、子女抚养

  1. 儿子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X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

  2. 女儿XXX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XXX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

四、子女探视

  1. 原告可以随时探望儿子,被告应当协助原告探望儿子。

  2. 女儿X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周可以探望女儿一次,被告应当协助原告探望女儿。

五、其他财产分割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XXX元,作为离婚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事实,本案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被告每月支付XXX元作为儿子XXX的抚养费,直至儿子成年;

三、被告赔偿原告XXX元,作为离婚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的经济损失;

四、房屋及存款归被告所有,汽车归原告所有;

五、子女抚养及探视权由双方自行协商。

本案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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