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 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件,现作如下判决: 3. 本案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某2承担。 4. 审判长:x 5. 审判员:x 6. 日...
原告刘某1,男,42岁,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刘某2,女,37岁,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于协议签订后离婚。
双方同意将原告刘某1持有的惠州市惠城区x号房产归被告刘某2所有,被告刘某2应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该房产出售给原告刘某1,如被告未能按时将该房产出售给原告刘某1,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双方同意将原告刘某1持有的惠州市惠城区y号房产归被告刘某2所有,被告刘某2应在离婚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该房产出售给原告刘某1,如被告未能按时将该房产出售给原告刘某1,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原告刘某1按照协议要求将惠州市惠城区x号房产出售给被告刘某2,被告刘某2也按照协议要求将该房产出售给原告刘某1。
但是,截至2022年1月31日,被告未能按时将该房产出售给原告刘某1。
原告刘某1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2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因此产生的损失。
一、被告刘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惠州市惠城区x号房产出售给原告刘某1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刘某1因违约产生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刘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惠州市惠城区y号房产出售给原告刘某1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刘某1因违约产生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在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2必须履行判决中指定的义务,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
如被告拒不履行,原告有权向本院强制执行。
原告刘某1申请执行标的为惠州市惠城区x号房产及对应的损失,即人民币10万元。
本院依法执行,如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联系本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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