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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来源】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被告刘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2。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2。
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区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
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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