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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 惠城区法院(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3 02:25:13 浏览量: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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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0803民初395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8-04-13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被告刘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2。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2。

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区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

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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