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认为 2. 被告辩称 3. 一审法院认为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2014)惠民一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书2、(2014)惠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1、(2014)惠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2015)惠民一初字...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_1、(2014)惠民一初字第3872号民事判决书2、(2014)惠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1、(2014)惠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2015)惠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等(2014)惠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2017)惠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二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不符,该判决依法改判;2、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继承人许丽华将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给原告;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属,父亲陈某为李某。
李某与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陈某在李某的陪同下将位于郑州市×区古荥镇×村62号宅基地西侧自建西房四间,该宅基地占地面积为98平方米,建有81.6平方米。
陈某与李某结婚后未与其父共同生活,李某与陈某感情基础深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1,×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2,×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3。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生育有子女,但被告2016年3月回娘家居住的房屋给被告砸毁,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法获得赔偿,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1辩称,1、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2、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于2016年5月27日在东津世纪城按揭贷款购买的10区15栋801号房屋一套,此后一直未还贷款。
但被告母亲李某5与原告父亲李某又于2017年6月25日离婚,后又于2017年5月18日,将房屋换锁,给原告及三哥刘光渝养老送终,至今未归还房屋。
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王某与其前妻刘光渝夫妻共同财产,该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应按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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