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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判决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来源:律师在线整理 发布时间:2023-07-16 10:00:45 浏览量:259

公司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判决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双方。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不能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公司法人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

  公司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判决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双方。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不能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为公司法人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其诉讼地位不是法律规定的第三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适用条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74条第2款: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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