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周某1与周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中国裁判文书网 3. 审理法院: 4.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5. 案号: 6. (2018)辽0803民初36号 ...
【文书来源】
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均,被告周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蒋占洪享有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归周某1继承所有;2、判令被继承人蒋占洪享有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房屋)》权利人折价补偿款人民币383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蒋占洪原系蒋占洪、蒋占洪之子,蒋占洪与李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女蒋某1,蒋某2、蒋某3。
蒋占洪与李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女蒋某2,即蒋某1。
蒋占洪与李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蒋占洪与李某1结婚。
2018年1月2日蒋占洪去世,2018年1月16日蒋占洪去世。
蒋占洪、李某1、蒋某2、蒋某3作为蒋占洪的母亲,均为蒋占洪的婚生子,均为蒋某2。
蒋占洪、李某1父亲在世时由蒋占洪、李某2及母亲共同赡养,生病时蒋某2、赵某、女婿吃奶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费用等,蒋某2、赵某、李某3作为蒋某1的女儿,依法继承蒋占洪、李某2、蒋某3遗产。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村×号院内后院后院三间正房六间在蒋占洪名下,后院用砖瓦结构、瓦房三间在蒋占洪名下,现第一间正房(南房)现由蒋某1、李某2居住使用。
诉讼过程中,蒋某1、李某2、蒋某3认为蒋占洪婚前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属于各自分得的各自应得的份额,”原告蒋某1认为该分得的份额为蒋某8所继承的蒋某8、李某6应得的份额,同意进行析产分割,原告蒋某2、李某3认为系蒋某8所继承的遗产,蒋某8去世后发生的继承纠纷,故其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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